370.1030章:好大的手笔
相庄田,又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充禄。后来,由于“诸勋臣所赐公田庄佃多倚势冒法,凌暴乡里,诸功臣不加禁戢”,因此于洪武二十五年“给公侯岁禄,归赐田于官”。但是中叶以后,不仅恢复了赐田制度,而且越演越烈,“或赐或请不可胜计”。勋贵们受赐的“公田”,载在“金册”,并不报官入籍,享有免除税粮和差役的特权。
虽说经过洪武一朝的法律宣扬,法律条文上也有明确的规定,赐田以外的田土一般称为自置私产,应与“齐民一体当差”,但由于贵族的权势,法律很难执行。勋贵“私田”“不肯与民一体当差”的弊病,这种弊端在洪武一朝就有发现,为了避免这种弊端,朱元璋在洪武初年的大明令禁止投献:“凡民间赋税,自有常额,诸人不得于诸王、驸马、功勋、大臣及各衙门妄献田土、山场、窑冶,遗害于民。违者治罪”。
洪武五年戒敕功臣铁榜也严禁“功臣之家受诸人田土,及朦胧投献物业”,规定“凡公侯之家,除赐定仪仗户及佃田人户,已有名额报籍在官,敢有私托门下,影蔽差徭者斩”。
此后,又在大明律重申:“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