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 1987章: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专门设有“为人作辞牒”的律条:“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为人代写诉状要负担诬告反坐的刑事责任。而宋朝法律则直接规定代人诉讼为犯罪,景德二年诏规定:各类人物告讼与己无关的事就要处以决杖、“枷项令众”十日。经常为人告讼、情节严重的,要上报皇帝,决杖后配军籍。
除了直接替人诉讼外,向人传授诉讼的知识更被视为大罪,南宋绍兴十三年(敕规定:凡是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者,处杖一百。并允许告发。再犯者,不得因大赦减免刑罚,一律要“邻州编管”。从学者,各处杖八十。南宋有一本收录司法官员判词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书中专设“哗徒”、“把持”等门类,收集了不少惩治讼师的书判。大明延续前朝的规矩,专设“教唆词讼”条:凡教唆词讼、或者为别人写作词状时有增减情罪情况的,就要作为诬告罪处理。接受委托人财产酬谢的,计赃以受财枉法罪从重论处,处罚甚是严重,洪武时,讼师倒也安分守己,随着天下承平日久,早些年的约束,早已被人忘记,所以越来越多的讼师为报酬,教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委托人想打赢官司他就有办法让他赢,想让人罪名成立他也有办法使人身败名裂。弄得苏州“是非无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