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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部分

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遇到不幸的事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刘锁森这样“幸运”的话,就只能像赵玉香那样,黄泉路上再申冤了。“
    刘明柱的发言深深震撼着在场的每一个人的心灵,以至于在他结束辩护时,竟没有人察觉。
    最后岳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
    “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85)岭刑改字第008号
    原公诉机关江北省青龙县公安局。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锁森,男,…………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公诉人公诉、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相互印证的证据,确认刘锁森杀害张玲玉事实。认定被告人刘锁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院查实,申诉人刘锁森的妻子张玲玉于1975年5月1日下午,因精神病复发,出走失踪。1985年4月11日,张玲玉返回家乡。经公安部身源鉴定室的dna检测,返回家乡的张玲玉与刘锁森的女儿刘翠翠确系母女关系,刘锁森杀害妻子张玲玉的事实不成立。因此,原判认定的事实错误,本院予以否定。申诉人刘锁森提出的刑侦人员对其犯有刑讯供罪和其无辜服刑10年的国家赔偿要求,本院将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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