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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分

辖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央政府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二)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
    二级制:直辖市——区;
    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二、地方政府的类型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的维护本地治安的武装部队。
    (三)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经济特区政府、开发区、矿山工业区、自然保护区等,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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