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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分

员、顾问若干人,由省、自治区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
    行署成员无法定任期,人员变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有关规定而定。
    行署设立工作机构,一般称为局,大致在40-50个之间。
    四、城市政府
    (一)直辖市政府
    直辖市政府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
    直辖市政府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中央和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直辖市政府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直辖市政府执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直辖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直辖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直辖市政府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区、市、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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