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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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