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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经检察院或者法院
    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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