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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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