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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国务院为了完成某项特定事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或秘书长担任领导,组成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大部分不单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相关的常设部门承担。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包括:
    1、国务院为指导某些专门性工作而设立的办事机构;
    3、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咨询性机构。
    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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