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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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