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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务;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时。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2、行政长官的职权
    (2)负责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执行;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6)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局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员;
    (8)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的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二)行政机关
    1、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特别行政区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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