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
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当时主要职务的编制为:
公安部部长——上将、中将;公安部副部长——中将、少将;省公安厅厅长——少将、大校;省公安厅副厅长——大校、上校;地区公安处处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地区公安处副处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县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大尉;县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大尉、上尉;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组长、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准尉;民警警士(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民警警士(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民警警士、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士最低为下士)
武警(消防警)警士——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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