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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章 平西伯

明三品以上的官级官员的选任方式,到了晚明以后,早就几经变化,形成了极独特的会推方式。
    在大明初期,高级官员的选任很简单,一般都是由皇帝特简。到了宣德以后,若两京六部都察院堂上官有缺,则命廷臣察举方面官之廉正公明才干者,诸大臣商议推举若干适合人选,再交给皇帝点选。
    此后,这种会举方式便渐渐成为主流。
    不过到了成化年间。明宪宗又以会举多徇私情为由否定了一直以来的会举方式。但明宪宗自己本人又不能胜任亲简,因此最后便又形成由吏部单独推选高级官缺的方式。
    但三品以上的高官毕竟不同于普通官吏,多为股肱重寄,选任需慎。又有此前众官会举的传统,于是反对吏部单独把持铨选的呼声逐渐增多。
    弘治时,明孝宗听从大臣们的进谏,再度恢复会推制度。从此,会推制度正式形成。
    按照这种会推制度。朝廷要选任内阁大学士,就需要大九卿以及五品以上官及科道言官,一举推荐出两人或者三四个候选人,最终由皇帝决定。
    会推制度最重要的两个程序,一是候选人产生,要集合有资格的众官,讨论商议。
    凡遇尚书侍郎巡抚等官缺,要由吏部组织六部都察院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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