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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三十二 颁布《限奴令》

    在这一次的修缮之中,刘备把奴隶明确分为官奴、私奴两种。
    其中,他规定官奴只能从战争俘虏、罪犯及其相关家眷群体当中获得,任何官方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除以上两种渠道得来的人作为官奴。
    每一名官奴的身份都要记载下来,记录在案,以备随时查询。
    且官奴只能由朝廷拥有,朝廷管理和使用,地方官府不得拥有,如有要事,需要向朝廷申请,由朝廷派遣一些官奴来配合地方官府。
    等于将官奴的所有权全部限制在了朝廷这边,除了雒阳朝廷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官的名义拥有隶。
    否则就是僭越,就要问罪。
    私奴方面,【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的规定被他进一步细分,且以爵位和官位为主要依据。
    天子以下最高层面的诸宗王可以拥有二百人的奴仆。
    列侯当中,县侯可以拥有一百人的奴仆,乡侯可以拥有七十五人的奴仆,亭侯可以拥有五十人的奴仆,都乡侯可以拥有四十人的奴仆,都亭侯可以拥有三十人的奴仆,而关内侯只能拥有二十人的奴仆。
    关内侯之外的无爵位者,万石官员可以拥有一百名奴仆,二千石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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