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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章 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说着话,他详细地跟霍寡妇解释了半天《大明律》关于捉奸的相关条。
    按照明朝的法律,若是妻子和人通奸。无论通奸现场是否在自己家,做丈夫的都可以当场格杀。杀死奸夫**之后,杀人者无罪。当然,这种荣誉谋杀只能限制于案发现场。如果奸夫和**的任何一人逃出屋去,你再去追杀,那是谋杀罪了。
    明朝初年,捉奸仅仅是丈夫的正当权力,外人不得插手,即便是直系亲属也不行。
    不过,这里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奸夫是蒋门神或者西门庆这样的身强体壮之徒,而丈夫则是武大郎或者手无缚鸡之力的弱书生。只怕捉奸不成,反要被草。
    于是,明期之间法律又做了修改。那是允许非“亲夫”参与这场激动人心的成人游戏。
    《拟罪问答》是这么规定的:“问曰:如妻妾与人通奸,除亲夫之外,其余亲属在奸所杀死奸夫、奸夫者何断?答曰:但所居及有服之亲俱许捉奸论,律原不开载亲夫二字。”
    “这句话的意思是,参与捉奸者,如果是和你住在一起的亲友或者在五服之内,杀死行奸之人无罪。霍立春是你家养的小厮,虽不在五服之内,却也算是同你住在一处。所以,这个条也适用于他。霍氏,你可听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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