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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章 婚姻问题

条颇有看法,在鲁德之等人眼中,儿女的婚姻由父母决定乃是天经地义。
    离婚自由?天下岂有女人休夫之理?至于一夫一妻也不妥当,自古以来甭说皇亲贵胄,那个达官富商没有三妻四妾?
    欧阳轩对这种男权思维实在无语,却也知道婚姻习俗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而且传统力量的惯性巨大,要想改变也非一朝一夕之事,便再次作了解释,也在相关条款上作了让步,才勉强通过了新的婚姻制度。
    新的婚姻制度仍为四条。对于第一条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条款,在欧阳轩的坚持下勉强通过,并加入了保护军婚的条款,非经现役军人同意女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争取到了大部分人的支持。
    第二条十六岁才能结婚条款争议不大,虽然农耕时代的人追求早结婚早生子的观念,也大多在十岁左右甚至更早便订婚了,但也多在十四五岁才正式成婚,多等一两年也无妨。
    第三条婚姻要在官方登记倒也合情合理,只是众人对于婚前检查的条款并不理解,欧阳轩解释了优生优育的原理后,大家倒是积极支持,议定有严重遗传病、先天性残疾和智力障碍情况者不得结婚生子,免得增加社会和家庭负担。
    现在的生产力水平实在养不起闲人。对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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