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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9章 刘邦代秦,六十余载

文帝即位不久,就废止诽谤妖言之罪,使臣下能大胆地提出不同的意见。秦代以来有所谓“秘祝”之官,凡有灾祥就移过于臣下。
    文帝前十三年下诏废除并且声明:百官的错误和罪过,认为秦朝郡县制并不成熟,在国体上实行了郡国并行制。
    汉文帝根据群臣的建议,立长子刘启为太子,在汉景帝即位后,加强中央集权,重用御史大夫晁错,大力推行削藩。
    平定“七国之乱”后,绝大多数诸侯王国仅领有一郡之地,实际地位已经降为郡级,国与郡基本上趋于一致。
    汉景帝抑贬诸侯王的地位,剥夺和削弱诸侯国的权力,收回王国的官吏任免权,仅保留其“食租税”之权,并且收夺盐铁铜等利源及有关租税。
    秦朝时期大多数犯罪的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
    文帝诏令重新制定法律,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
    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
    文帝明令废止。
    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
    汉文帝下诏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景帝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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