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权利
睡眠休息时间不低于九个小时,上下午各有不低于一个小时的放风时间,雨雪等恶劣天气除外。
第三条: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入所时,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物品,不受侵占、销毁,在羁押期结束之后由看守所完整返还,看守所出售的食物和日常用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同地区超市的零售价。
第四条:人格受到尊重,不受管教体罚和虐待,不受其他在押人员的指使、殴打、欺压、和凌辱。
第五条:依法享有通信和接见家属的权利。
第六条:依法享有法律帮助,享有会见律师以及法律规定其他可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的权利。
第七条: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看护。
第八条:少数民族和外籍在押人员的习俗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第九条:未被剥夺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
第十条:依法享有申诉、控诉、检举的权利,有关申诉、控诉、检举的资料应由看守所及时完整的送到相应地点,不受看守所阻延、扣留、和灭毁。
第十一条:到期刑满或假释人员,应被及时释放,不被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依法享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其中除了第七和第八条,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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