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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民主制

    法律的制定者要比任何人都更明白,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如何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起来的体制了.但也正是这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足,因为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并没有被区分开来;而且由于君主与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产生,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个别的对象上来,也并非好事.没有什么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危害的严重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不可避免的后果.这时候,国家在本质上既然有了变化,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一个从不滥用政府职权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通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需要被人统治的.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来说,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少数人,那是违反自然的法则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不难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一准会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事实上,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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