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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务,那就是使自己又恢复了彻底的自由.其次,显而易见,这种人与某某人之间的契约乃是个别的行为.由此可见,这一契约既不是法律,也不是主权的行为,因而它也就不是合法的.最后,缔约者双方相对间都只处于唯一的自然法之下,而彼此间的相互协定又没有任何保证;这就在各个方面都是与政治状态相违背的.手掌握权力的人既然永远都是执行契约的主人,这就无异是以契约这个名称加之于这样的一种行为,即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说:“我把我的所有都给你,条件是随便你还给我多少都可以.”
    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即是结合的契约;但这个契约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约.我们无法想像任何另一个公共契约是不会破坏最初的契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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