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综上所述,就可以得出与第十六章一致的结论:即,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仅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仅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但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非什么订约的问题,而仅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因此,当人民创制一个世袭政府的时候,不管是一个家族世袭的国君制,抑或是某一等级公民世袭的贵族制,人民所采取的行动绝不是任何协定,——只要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暂时的形式,直至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定时为止.诚然,这种改变总是非常危险的;所以,除非是政府已经变得与公共福利无法相容,否则就千万不要触及已经确立的政府.但是这种考虑只是一种政治的准则,而绝不是权利的规定;并且国家也不必把政治权威交与它的首领们,正如同无需把军事权威交给它的将领们一样.同样正确的是,在这类情况下,人们不会有如此多的小心谨慎来遵守各种必要的形式,以便把正常的、合法的行为与叛乱的骚动区分开来,把全体人民的意志与派系的叫嚣区分开来.尤其在这里,对于可厌的情况又不得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