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章:天公平而无私
。即使是请人书写诉状,代写人也不得对诉讼事实、情节有所加减。
从唐代时,对讼师多有约束,并专门设有“为人作辞牒”的律条:“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为人代写诉状要负担诬告反坐的刑事责任。而宋朝法律则直接规定代人诉讼为犯罪,景德二年诏规定:各类人物告讼与己无关的事就要处以决杖、“枷项令众”十日。经常为人告讼、情节严重的,要上报皇帝,决杖后配军籍。
下载本书最新的电子书请点击:
本书手机:
发表书评:
为了方便下次,你可以在点击下方的"收藏"记录本次(1961章:天公平而无私)记录,下次打开书架即可看到!请向你的朋友(qq、博客、微信等方式)推荐本书,谢谢您的支持!!
<本章"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