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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部分

的杀人动机不能成立,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破案人员对被告人和证人刑讯供而得出的证词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首先说杀人动机,一审时,公诉人以钱红的证词为据,说被告的杀人动机是为了与钱红结婚。据我们了解,刘锁森为人老实正派,与钱红并无婚外情。况且钱红与其丈夫感情甚好,俩人从未闹过离婚。我的当事人也向我坚决否认了曾与钱红密谋过结婚等事项,被告与钱红的婚外情纯属无中生有,是办案人根据想象的案情需要凭空杜撰出来的。据此,刘锁森因为婚外情的杀人动机不能成立。其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以沉尸的石头、刘锁森的裤扣和捆尸的布条为证,说是被告人杀害了张玲玉,还说被告烧掉了死尸的衣服来隐藏罪证,在座的人都可以想一下,被告既然要销毁罪证,为什么不将门帘布一起烧掉,而要将这块多人都见过的、自家的门帘布留下呢?公诉人并没有出示过被告直接杀人的证据,仅凭上述几项物证就来断定被告杀人,证据不足。再次,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也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刘锁森扶张玲玉坐下休息到水中沉尸之间,只有口供而没有物证,是仅凭被告的口供将案情串联起来的。至于这份口供的来源,我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全部证词系办案人员刑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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