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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分

地级市、自治州政府的领导。
    县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乡、民族乡、镇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地方政府。
    乡、民族乡、镇政府受县、自治县、县级市、区政府的领导。
    六、地方政府的机构和职权
    (一)地方政府的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1、省、直辖市政府的组成
    省、直辖市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直辖市政府领导人员产生后,应在2个月内由正职领导人员提请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从副省长、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直到省、直辖市人大下次会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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