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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分

再进行补选。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副省长、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直辖市政府的任期每届为5年。
    地级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市长、副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地级市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如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应在市长、副市长产生后的2个月内根据市长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省、自治区政府备案。
    3、县、县级市、区政府的组成
    县、县级市、区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县、县级市、区人大闭会期间,县、县级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县、县级市、区政府局(科)长的任免,由县长、市长、区长提名,县、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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