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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分

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二)首长负责制
    1、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
    (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
    3、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三)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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