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部分
合乎宪法、法律和行政命令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1、上级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人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一般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和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来实施行政
监督。
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错误的行政决定。
2、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3、监察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有权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职权
(一)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院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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