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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分

合乎宪法、法律和行政命令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1、上级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领导人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一般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和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来实施行政
    监督。
    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错误的行政决定。
    2、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3、监察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有权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和检查,并根据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职权
    (一)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院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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