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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部分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三、国务院的机构
    (一)国务院组成部门
    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
    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
    1、宏观调控部门
    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2、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包括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3、社会保障部门
    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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