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部分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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