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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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