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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部分

  (三)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六、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一)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代表的职权
    1、会内职权;
    (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4)审议权。
    (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8)表决权。
    2、会外职权
    (2)视察权。
    (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
    (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
    (8)代表特权。
    正文
    01
    毕业时候的栀子花的香味总是特别的香,也特别的令人感触,这是刘明强走在学校林荫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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