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部分
对象阶段”时,快乐与痛苦的关系就标示着自我同对象的关系。当对象变成快乐感情的源泉时,就产生出一种“运动”倾向——即一种想摄取对象,并把它与自我结合为一体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说,“那造成快乐的对象”具有“吸引力”或“我们爱这个对象”等等。
相反,当对象是造成痛苦感情的源泉时,就出现了一种极力想增加和扩大对象与自我之间距离的倾向。它与对象的关系恰恰就是开始时那种极力逃避外部世界,以躲避其有害刺激的关系。这时,我们就从对象中感到一种“排斥力”,并开始恨它,这种恨还可以进一步强化,滋生出一种想消灭和毁掉这一对象的侵略性倾向。
当本能从一个对象获得满足时,我们很可能会说,它“爱”这个对象。但是,当我们说它“恨”一个对象时,听上去就有点不顺耳。这就使我们意识到,爱和恨的态度,并不是本能同其对象之间关系的特征,只有作为一个整体的自我同对象之间的关系,才可以用“爱或恨”等字眼表示。但是,如果我们考虑用另一种有关爱和恨的口语表达时,就会看到爱与恨之含义的另一种局限性。
在提到那些有助于我们自我保持的物体时,我们一般不说“我爱它们”,而是强调我们需要它们,或许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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