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部分
问题不被揭发、检举;第四,饮弹自裁,一了百了…… 前三种方案,他反复考虑了几遍后,觉得都是行不通的:
第一,携款外逃。现在林敏、马六○等人都先后进去了,他的问题已经彻底暴 露,机场、车站、海关早已接到通知:严密控制“昭陵案”和“林、马案”或与这 些案件可能有关的涉嫌犯罪人员出境。现在再考虑外逃,早已为时过晚。况且,他 本身又是个“特殊”人物,甭说逃往国外,就是出了南郡市到外省市去,恐怕没有 极正当的特殊理由,也是不可能的。说不走,政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正在制定抓捕他 的具体方案呢。
第二,与他的案件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也是不可能的事;别的都不说,他 干的坏事太多了,涉及的人员也太多了,谁知政法机关先抓谁呀?那么多人你一个 个订“同盟”去,可能吗?此路也行不通。
第三,给已经被政法机关抓去的人或可能被政法机关抓去的人行贿,那么多的 人先给谁送、后给谁送呀?就是把钱送去了,你就能保证堵住他的嘴吗?再说了, 那些人一进了公安局看守所的大门、一被关进小黑屋、一吃上窝头、咸菜,谁还顾 谁呀?哪一个还不是先保自己的命要紧?这条路也是行不通的。去投案自首?自己 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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