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第一章 政府总论
我们在谈及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之前,先来确定政府这个名词的严格涵义,因为它还未曾很好地被人解说过.
我提醒读者注意:本章必须仔细研读,对于不能用心的人,我是无法讲明白的.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也是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时,第一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把我带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捷的人不想跑,这两个人都将停留在原地上.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和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者叫作行政权力.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可能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并且只有属于人民.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也不难看出,行政权力并不能拥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归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合适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处,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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