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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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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意志也越接近于公意;但是在一个唯一的行政官之下,则这一团体意志便正如我所说过的,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志罢了.这样,人们失之于一方面的,就能略得之于另一方面,而立法者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的一点:使永远互为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从而结合成为一种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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