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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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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并能保护他们相应的权利.这时候的政府并不是混合的,而是有节制的.人们还可以用一些类似的方法来补救与之相反的不便;当政府过于松懈的时候,就可以设置一些委员会使之集中化,这正是所有民主制国家所实行的.在前一种情形下,人们划分政府是为了削弱政府;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则是为了加强政府.因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时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下,否则,混合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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