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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续

    集会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确立了国家的体制;但这还不够.他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或者是一劳永逸地提供了选择行政官的方法;这也还是不够的.除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以外,他们还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依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其他任何形式的召集手续.但是,除了这种纯属按期举行的法定集会之外,其他一切的人民集会——即凡不是由负有这种责任的行政官依法定方式所召集的人民集会——就都应该视为非法的,而且它所决定的一切也都应该视为是无效的;因为召集会议的命令本身就应当是依据法律的.至于合法集会次数的多少,则取决于多方面的考虑,对此我们无法作出确切的规定.一般地说,政府越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越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人们会向我说,这对于仅有一个城市的国家可能很好,但是如果国家包括许多城市,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是把主权权威分开呢?还是应当使之集中于一个城市,并使其他任何城市都隶属于它呢?
    我回答道:我们应该既不用前一种方法,也不用后一种方法.首先,主权权威只有一个;我们割裂它,就不可能不毁灭它.其次,一个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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