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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当人们不能在国家的一切组成部分之间确定一个严格的比例的时候,或者是一些不可消除的因素在不断地改变着它们的比率的时候,于是人们便创立了一种特殊的行政机构;这一机构并不同其他部分一起构成共同体,但它能使各个项目恢复正确的比率.它或是在君主与人民之间,或是在君主与主权者之间,或者假如必要的话,同时处于这两方面之间,形成一种联系,也能说是一个比例中项.这个团体,我称之为保民官制,它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护者.它有时候可能用来保护主权者以对抗政府,就像人民的保民官在罗马那样;有时候,可以用来支持政府以对抗人民,就像目前十人会议在威尼斯那样;并且有时,可以用来保持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平衡,就像监察委员在斯巴达那样.保民官制决不是城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不应具有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任何一部分;可也正是在这一方面,保民官的权限才最大;因为他虽不能做出任何事情,却可以禁止任何事情.作为法律的保卫者,它要比执行法律的君主与制订法律的主权者更为神圣、更为可敬.这是十分明显地可以在罗马看到的;罗马的那些高傲的贵族们总是鄙视所有的人民,可他们却不得不在一个平凡的、既无占卜权又无司法权的人民官吏的面前低下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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