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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独裁制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于是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变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致使国家灭亡.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时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很可能出现多种情况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料到的;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所以,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坚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就连斯巴达也曾经让它的法律休眠过.但是,唯有最大的危险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并且除非是当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否则人们是决不应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的.在这种罕见而又显著的情形下,人们便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而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托付给一个最值得信任的人.这一委托可以根据危险的.种类而以两方式进行.假如为了挽救危局,只需扩大政府的活动就够了的话;那么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的身上.所以,这里所变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权威,而只是行使法律的形式.假如危险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的一种障碍;这时,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所有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在这种情形下,公意是无可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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