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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我们为了揭示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就必须区分君主与政府,正如我在前面已经区别了国家与主权者一样.行政官的共同体可以由数目或多或少的成员组成.我们已经说到,人民的数目愈多,则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愈大;根据明确的类比,我们可以说政府对行政官的比率也是如此.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所以也就丝毫不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见,政府愈是把这种力量消耗在自己成员的身上,则它剩下来所能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力量也就愈小.因此,行政官的人数愈多,政府也就愈弱.因为这是条带有根本性的准则,所以就让我们来好好地阐述一下.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分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只有它牵涉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却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作为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没有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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