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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该是非常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相反地,按照自然的秩序,则这些不同的意志越集中,就变得越活跃.于是,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当中的第一位.因此,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正好相反的.这一点成立之后,假定整个政府只操纵在一个人的手里,在这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团体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强度.但是,既然力量的运用要取决于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绝对力量又是一点均不会变化的,由此可见,最活跃的政府也即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反之,假定我们把政府与立法权威合二为一,假定我们使主权者成为君主,使全体公民都成为行政官;这样,团体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会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跃性,同时个别意志则仍然保留其一切的力量.这时,永远具有同一个绝对力量的政府,就将处于它的相对力量、或者说活跃性的最低程度.这些比率是无可辩驳的,并且从其他方面来考虑也可以证明这一点.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每个处于其共同体之内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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