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一样,同理,公共判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公共的意见就是一条法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官也按君主的前例只能应用于极个别的情况的.所以,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只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一旦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是空洞的、无效的.要把一个民族的风尚和他们所崇尚的对象区分开来,那是徒劳无益的;由于这二者都依据同一个原则,所以必然地混在一起.在世界的所有民族中间,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决非天性,而是意见.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尚也就会自然纯正.人们总是爱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说,爱好他们自认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这种判断,人们会犯错误;所以,这种判断就需要加以规范.评判风尚的人就是在评判荣誉,而评判荣誉的人则是从公共意见里得出他的法则的.一个民族的一切意见,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尽管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立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风尚也就退化;而这时,监察官的判断也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未曾做出的事情.可见,监察官制也许对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你可以当着法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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